自2014年4月1日起,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为中小微企业出口提供退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中首次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作为退税主体。首次明确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可以作为退税主体。专家认为,该新政是对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调结构的若干意见》措施的细化,提振外贸经济的有力举措,为之前游离于法律边缘的退(免)税服务正名。通过外贸综合服务平台,聚合中小微企业的业务,化零为整,转危为安,可降低企业外贸运营成本,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