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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环保局:优化审批服务 助力民企发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望降7%
八方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科技部: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 制造业减税将成重点
我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企业环境违法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饭店业碳排放管理规范》等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新兽药注册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公告》及《商标注册证》的公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7〕35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国发〔2017〕37号,简称《意见》)精神,推动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培育壮大新动能,打造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的新引擎,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切实增强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推动吉林全面振兴发展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

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创业是改善民生的重要途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载体。全省上下要深刻认识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把创新创业摆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切实增强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要以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方向,以振兴实体经济为目标,坚持 “融合、协同、共享 ”,做好 “有中生新 ”和 “无中生有 ”两篇文章,进一步系统性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政策供给,着力突破发展瓶颈,充分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拓展创新创业的覆盖广度,提升创新创业的科技内涵,增强创新创业的发展实效,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更深程度上推进形成全省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新局面。

———坚持创新驱动。牢固树立创新发展理念,全力推进创新驱动战略向纵深发展,实现创新带动创业、创业促进创新的良性循环。坚持创新创业与实体经济相结合,创造新供给、释放新需求,形成以创新为主要引领与支撑的发展模式。

———坚持深化改革。破除制约创新创业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深入推进 “放管服 ”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着力改善营商环境,构建包容创新的审慎监管机制,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坚持服务创新。针对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发展面临的政策、市场、资金等难点问题,创新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加大普惠性政策支持力度,形成市场化、专业化、资本化、全链条增值服务体系,提高创新创业效率。

———坚持人才优先。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改革急需紧缺高端人才引进机制和评价机制,健全保障体系,引进国际高层次人才,促进人才合理流动,加快形成规模宏大、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坚持开放共享。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机制促进多元化供给与多样化需求更好对接,推动创新要素资源集聚、开放、共享,实现人人参与、人人尽力、人人享有,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

二、进一步加快科技成果转化

破除制约创新创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鼓励提升创新能力,推进创新资源共享,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一)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化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的有机衔接,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执法部门与司法审判机关的信息共享、诉调对接等工作机制。发挥全省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枢纽作用,加快建设全省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立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服务体系,在长春市、吉林市等专利密集型产业集聚区,搭建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建设长春市、长春新区知识产权联合执法办公室,推进长春新区专利导航示范区建设,探索开展集专利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组建全省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专家库,为维权提供知识产权专业化服务。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违法档案,将恶意侵权纳入社会信用体系。探索建立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机制。探索建立专利、商标、版权 “三合一 ”综合执法机制。(省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

(二)推动科技成果、专利等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化,完善知识产权、基金、证券、保险等各类服务模式,推进国家专利运营试点建设,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和第三方评估体系,营造专利转让和知识产权质押的公平环境。依托省市科技大市场,依法发挥资产评估的功能作用,简化资产评估备案程序,实现协议定价和挂牌、拍卖定价。鼓励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设立技术转移机构。鼓励省内企业主动承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转化转移,加速推进首创科技成果就地转化。高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本省转化所获净收益,以不低于70%的比例奖励给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人员。(省知识产权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探索建立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率先在 “两所五校 ”开展利用财政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限时转化制度建设试点,探索财政资助项目知识产权信息披露机制。由政府性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基础研究外,项目的主管部门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的成果转化责任,转化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转化的专利成果,可由政府部门依法强制许可实施转化。(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引导众创空间向专业化、精细化方向升级,通过省级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建设资金,支持高校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社会力量围绕区域支柱和优势产业建设 “专业服务型 ”众创空间。支持创投孵化器发展,丰富创新创业平台服务业态。(省科技厅牵头负责)

(五)在高校、科研院所、各类创新创业平台开展国家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试点工作,探索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和模式,加快建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机制,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落实落地。发挥高校产学研引导基金作用,引导高校同企业合作实施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大型仪器和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机制,省内符合条件的大型仪器和设施全部入网开放,完成与国家网络的对接。推动省内地方单位的国防科研仪器设备信息资源,按照程序申请开放。发布国家的军工重大试验设备和大型科研仪器、国防科技工业科技创新资源等开放信息,提高军民国防科研仪器的利用效率。完善吉林省大型仪器网,提升网络的推介、预约、评价等功能。建立大型仪器和基础设施开放共享奖补机制,鼓励大型仪器设施提高使用效率,对相关管理和操作人员给予适当补贴。依托长春科技大市场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探索仪器设备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机制,对于财政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探索引入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社会化服务等多种方式。(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单位牵头负责)

(七)推进光电子产业创新创业基地、化工新材料重大科技创新基地建设。鼓励科研院所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开放现有科研设施和资源,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能力和创新创业能力,推动科技成果在全社会范围实现共享和转化。(省发展改革委、中科院长春分院、省科技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拓展企业融资渠道

进一步完善鼓励创新创业的金融财税政策,健全服务体系,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信贷支持力度,解决创新创业的融资难题。

(八)在有效防控风险的前提下,支持大型银行合理赋予县支行信贷业务权限。调整创新银行机构信贷政策,在贷款准入标准、考核激励机制、风险容忍度政策等方面加大对创新型、创业型企业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在市、县拓展业务网点,下沉金融服务,提高农村融资服务可得性。继续督导辖内地方性法人机构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力度,进一步下沉机构网点,在基层区域继续增设小微支行、社区支行。推动信贷服务与 “互联网+”、大数据融合,探索供应链信用融资模式。规范发展互联网股权融资行为,支持开展创业大赛等投融资对接活动,为初创期企业搭建融资平台。支持商业银行改造小微企业信贷流程和信用评价模型,合理设定授信审批条件,提高审批效率。(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金融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完善债权、股权等融资服务机制,建立企业发债综合协调机制,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区域股权市场完善交易服务功能,打造扶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措施综合运用平台。加强科技与金融融合,为中小企业提供投融资信息服务。积极推进申报投贷联动试点,继续做好投贷联动业务的统计监测,督导吉林银行夯实开展投贷联动业务基础条件,争取成为试点银行。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覆盖全生命周期的投融资服务。引导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上市、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提升企业直接融资比例。(省金融办、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吉林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保险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知识产权融资提供保证保险服务,对符合条件的由地方政府提供风险补偿或保费补偿。金融机构、地方政府等依法按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建立 “贷款+保险保障+财政风险补偿 ”的专利权质押融资新模式,为中小企业专利贷款提供保证保险服务。支持政府性担保机构为科技型企业提供债券担保,推动吉林省担保机构扩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鼓励各级担保机构结合本地实际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开展小微企业应收账款融资专项行动,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不担保业务。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建立政银担、政银保等不同类型的风险补偿机制。(吉林银监局、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保监局、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提高财政、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的积极性。改革财政资金、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投入、管理与退出标准和规则。探索建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中政府、国有资本出资的绩效评价机制。综合运用参股基金、联合投资、融资担保、政府出资适当让利于社会出资等多种方式,发挥政府资金在引导民间投资、扩大直接融资、弥补市场失灵等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积极培育各类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不断提高基金数量和规模,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投入力度,缓解 “最先一公里 ”资金来源问题。积极对接并争取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等已设立的基金支持。探索建立对引导基金的运行监管机制、财政资金的绩效考核机制和基金管理机构的信用信息评价机制。进一步提高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财政出资各类创业投资企业的市场化运作效率和专业化能力。创新股权融资模式,建立 “天使投资人+合伙人制 ”等新型融资机制,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引导投资者加大对创新创业企业投资力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积极争取纳入到国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范围内。推动创业投资企业、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在第三方征信机构完善信用记录,实现创业投资领域信用记录全覆盖。(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金融办、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适时循序渐进地推行创新券制度,推广以创新券购买服务,利用省级现有财政资金,以购买服务、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仪器设备使用、检验检测、知识产权、数据分析、法律咨询、创业培训等服务。推广完善长春新区 “创新券 ”的管理制度,拓宽 “创新券 ”使用范围。(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

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全力做好 “有中生新 ”和 “无中生有 ”两篇文章,打造产学研用贯通的众创空间,培育壮大新动能,促进制造业增效升级和现代服务业加快发展。

(十四)加强基础研究,提升原始创新能力。改革创新科研经费使用、管理方式和评价制度。创新财政科技投入方式,逐步将对企业技术创新的投入方式转变为普惠性财税政策支持为主。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研经费使用及监管机制,赋予科研单位、高校更大的科研经费支配权和资源调动权,探索科研单位、高校领导干部正职任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股权的代持制度。鼓励科研人员构建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 “众创空间 ”,形成面向全社会开放的共享互动机制,提升众创活动专业化水平。鼓励高校和社会举办创业训练营等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通过众包共议方式,提高创新效率和水平。(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建设一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业创新中心,促进产业技术研发、转移扩散和首次商业化应用。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组织建立以专利为纽带的产学研协同创新机制,推进建设协同创新中心。推动军民两用技术产品对接合作,推进军工单位参与吉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双向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拓展军民两用技术融合,鼓励军工企业确定可由民营企业承担的军品配套任务和准入条件,形成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分工协作的合作模式,实现军民技术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进一步推动创新创业发展联盟建设,构建区域创新创业发展联盟,以企业为主体,加快产业链整合,布局全产业链的产业协同发展体系,促进各地差异化、互补式发展。支持大型企业学习海尔模式,开放供应链资源和市场渠道,带动产业链上下游发展。围绕汽车、农产品加工等传统优势产业,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组建各类产业创新创业发展联盟,促进大中小微企业融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鼓励大型企业推进创新创业工作,充分发挥大型企业的人才、市场以及研发中试基础等优势,鼓励大型企业建设创新创业平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服务,给予一线员工一定的自主权,企业与员工分享产品增值,激发员工创造力。完善对地方国有企业重大创新工程和项目的容错机制,探索领导人员任期激励等创新导向的中长期激励方式。加快推广辽源东北袜业园 “平台+服务 ”的发展模式,为创业者提供厂房、设备等标准化设施,配套金融、人力资源、检验检测、信息网络、营销策划、投资咨询等专业化服务,努力实现 “零成本创业 ”。(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工商联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促进分享经济发展,取消或放宽资源提供者市场准入条件限制,支持和引导各类市场主体积极探索分享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完善新就业形态、消费者权益、社会保障、信用体系建设、风险控制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研究完善适应分享经济特点的税收征管措施,建立分享经济企业名录。探索建立政府、平台企业、行业协会以及资源提供者、消费者共同参与的分享经济多方协同治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合作机制。完善分享经济发展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明确鼓励行业组织依法合规探索设立分享经济用户投诉和维权的第三方平台。研究建立平台企业履职尽责与依法获得责任豁免的联动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委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数字经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 “宽带吉林 ”工程,推进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整合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与国家共享交换平台 “网络通、数据通、业务通 ”,以应用为导向,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汇聚和共享应用服务。在医疗、交通、金融、物流、教育、环保等领域,开展跨部门、跨地区数字融合应用和协同创新。推进与日本、韩国、以色列等 “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开展数字经济交流与合作,连接东亚经济圈与欧洲经济圈。(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网信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在国家统计局建立 “双创 ”发展指标之后,参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 “双创 ”发展指标体系,建立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 “双创 ”发展统计指标体系,科学、准确、及时反映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的新进展,为各类 “双创 ”参与主体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服务。(省统计局牵头负责)

(二十一)加强网络安全管理,加快建设工业互联网网络安全监测平台和中小企业网络安全公共服务平台,强化工业互联网安全保障支撑能力。(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

(二十二)探索灵活用地政策,切实推动支持新经济、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产业用地政策落地,提高用地保障管理水平。将创新创业用地优先纳入供地计划,优先保障供应。对符合条件的非商品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通过调整规划条件等方式,转型用于创业孵化基地等用途。鼓励各地政府将区域内闲置厂房、仓库等改造为创新基地和众创空间,对办公用房、水电、网络等设施给予补助。(省国土资源厅、各地政府负责)

(二十三)促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研发和推广(应用),建立推广应用奖励机制和补偿机制,省级重点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吉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关键零部件和重点新材料推广指导目录》(简称《目录》)产品生产制造企业进行奖励,对投保的生产制造企业给予保险补偿。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目录》产品相关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担保机构优先为使用《目录》产品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给予担保机构业务补助。对采用《目录》产品的项目,优先列入省级技术改造和新产品、新技术开发计划,优先推荐申请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省级各类专项资金优先给予支持。加快建立和完善首台(套、批次)产品标准体系。(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金融办、省质监局、省财政厅、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保监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充分利用产业投资基金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大对先进制造业重大转型升级项目的支持力度,积极培育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先进轨道交通装备、生物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卫星及通用航空、精密仪器与装备、CMOS等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等吉林新动能产业 “北斗七星 ”。加大对工业强基重点项目,特别是绿色强基项目的支持力度,以先进技术补齐供给短板,持续提升工业基础能力。引进社会资本建立精益管理投资发展基金,重点围绕高端汽车、石化、农产品等,推动互联网与制造业整合,提升制造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水平。(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完善人才流动激励机制

充分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健全分配激励机制,引进国内外高层次人才,留住用好用活人才,健全人才保障体系,推进形成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创新创业人才队伍。

(二十五)积极引进国外专家,列入省引才计划的外籍高端人才及其随迁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或中国籍高端人才的外籍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比照 “千人计划 ”享受办理签证和居留许可的便利,公安机关提供预约服务,按加急程序办理。外籍配偶有工作意向并被省内用人单位聘用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优先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开展外国高端人才服务 “一卡通 ”试点,建立安居保障、子女入学和医疗保健服务通道。达到工资、缴税、工作年限等规定条件的外国高端人才,可申请永久居留。整合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和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办理发放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省委组织部、省公安厅、省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六)鼓励引导优秀外国留学生就业创业,外国留学生凭国内高校毕业证书、创业计划书,可申请加注 “创业 ”的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注册企业的,凭国内高校毕业证书和企业注册证明等材料,可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工作许可、到公安出入境部门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的外国留学生,符合一定条件的,可先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后,到公安出入境部门申请工作类居留许可。(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七)鼓励支持留学回国人员和台湾青年来我省创业,推动吉林省海峡两岸青年创业基地建设和长春新区 “侨梦苑 ”建设。探索建立华侨华人创新创业综合服务体系,为华侨华人高层次专业人才和企业家出入境、停居留以及申办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件提供便利。研究对留学回国创业高端人才来我省创办高科技企业给予一次性创业启动资金,在配偶落户、就业、子女入学、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完善支持政策。从国外或省外重点引进的高层次留学回国人才可同时打破学历、毕业年限和任职年限限制,经所在工作单位批准同意,申报认定相应系列的职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外办、省公安厅、省港澳办、省台办、省侨办、省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八)鼓励大学生留吉创业就业,落实已出台的人才安居支持政策,探索建设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将符合规定条件的留吉创业就业大学毕业生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实施住房保障。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中职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进一步放宽落户年龄限制,探索实行落户与就业创业政策 “全脱钩 ”,就业毕业生取消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创业毕业生取消营业执照和半年以上缴税证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完善高校和科研院所绩效考核办法,省属高校全面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制度。科研人员承担企业科研项目所获收入、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科研经费绩效奖励,均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纳入工资总额管理。鼓励和支持省内企事业单位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制等灵活方式引才聚才,对引进省外高端人才的单位,由各级政府给予相应奖励。建立 “动态调整、周转使用 ”的事业单位编制省内统筹调剂使用制度,形成需求引领、基数不变、存量整合、动态供给的编制管理新模式。(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省科技厅、中科院长春分院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鼓励社团创新创业,搭建创新创业资源对接平台,推介一批创新创业典型人物和案例,推动创新精神、企业家精神和工匠精神融合,进一步引导和推动各类科技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大潮。(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深入实施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工程,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创业培训补贴、自主创业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探索实施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以及农业设施、农机具抵押贷款试点。允许返乡人员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创新创业。返乡农民工可在创业地参加各项社会保险。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将返乡农民工纳入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按规定将其子女纳入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建立协调推动机制,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应设立 “绿色通道 ”,为返乡人员创新创业提供便利服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二)鼓励域外院士、“千人计划 ”专家、知名企业家等高端人才,特别是吉林籍高端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来我省创办科技型企业。制定灵活的引才引智政策,采取不改变人才的户籍、人事关系等方式,以用为本,发挥实效,解决关键领域高素质人才稀缺等问题。进一步加大对创业人才的支持力度,对入选省引才计划的创业类人选给予资金支持。(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政府负责)

六、创新政府管理方式

继续深化 “放管服 ”改革,加快审批流程再造,推进试点示范,完善公平有序市场环境,推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良性互动的创新创业生态。

(三十三)落实国家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推动建立统一透明、有序规范的市场环境。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完善收费目录管理制度,制定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完善信用信息共建共享平台,逐步在行政管理、社会公共服务、市场交易、社会信息体系建设等领域推广使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软环境办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四)推进 “多证合一 ”等商事制度改革,加强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全面实施企业、个体工商户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由政府组织实施 “多证合一 ”改革检查,进一步完善 “多证合一 ”办理流程,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登记全程电子化,实现名称登记便利化。对内外资企业,在支持政策上一视同仁,推动实施一个窗口登记注册和限时办结。推动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推广自主申报。全面推广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省工商局、各地政府及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完善省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实施方案,推进各部门和地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办法,深入推进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机构整合试点工作,实现 “双随机、一公开 ”监管模式全覆盖。(省工商局、省编办、省法制办、省软环境办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六)动态调整公布权力和责任清单,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逐步做到 “一枚印章管审批”。鼓励有条件的基层政府设立专业化的行政审批机构,实行审批职责、审批事项、审批环节 “三个全集中 ”。推进审批流程再造,整合实现 “一口受理、信息共享、并联办理、限时办结 ”。加快行政审批标准化建设,按照 “七统一 ”标准规范全省行政审批事项。完善政务服务 “一张网 ”,推动实体政务大厅、网上办事大厅融合发展。(省编办牵头负责)

(三十七)加快推进吉林教育专网、优质师资专递课堂城乡共享平台、优质教育资源家家通、在线教育、大型开放式网络课程(MOOC)等建设。适当放宽教育等行业互联网准入条件,鼓励高校、科研单位及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加强新兴业态领域事中事后监管。(省教育厅牵头负责)

(三十八)推进跨省经营企业部分涉税事项全国通办。实行创业税收政策首问首办责任制,强化 “省内通办 ”“二维码一次告知 ”、预约服务等便民服务。推进银行卡受理终端、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多元化缴税方式。探索国税、地税联合办税,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共建办税服务厅,统筹整合办税资源,实现 “进一家门、办两家事 ”的目标。建立健全市、县两级银税合作工作机制,加大基层银税合作力度,逐步扩大税务、银行信用信息共享内容。探索通过建立电子平台或在银税双方系统中互设接口等方式,实现银税信息 “线上 ”互动。(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九)积极有序推进试点示范,加快建设长春新区等4个全国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支持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进一步总结典型经验,探索创新创业发展新模式。争取获批长春国家级自主创新示范区,深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政策试点。创建返乡创业示范县、建设返乡创业基地(园区),对省级农民工返乡创业基地(园区)给予资金补助。研究新培育一批国家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和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十)营造创新创业良好氛围,组织开展创新创业主题活动,加强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配合 “创响中国 ”巡回接力系列活动,办好 “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动周”,展示创新创业成果,促进投资对接和互动交流。通过举办创新创业赛事活动,每年评选一批 “创业先锋 ”“创业尖兵 ”等行业领军代表人物,宣传推介创新创业的成功经验,充分发挥创新创业榜样的激励、引导和示范作用。(省发展改革委、省科协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切实履职尽责,强化协调配合,积极探索,主动作为,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把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推进全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为培养壮大新动能、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提供强力支撑。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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