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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2024年吉林省服务企业行动方案》解读
《金融助力民营企业行动方案》解读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环保局:优化审批服务 助力民企发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望降7%
八方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科技部: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 制造业减税将成重点
我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企业环境违法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饭店业碳排放管理规范》等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新兽药注册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公告》及《商标注册证》的公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1月19日,吉林省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解读省检察院2018年“1号文件”《关于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支持建设新时代企业家队伍的意见》(简称《意见》),通报近年来全省检察机关保护企业家权益的基本情况。会上,省检察院相关领导深度解读了《意见》中有关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的内容。

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权

加强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着力监督侦查机关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的违法行为,坚决防止和纠正对企业家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侦查违法行为。加强批捕、起诉工作,严厉打击黑恶势力寻衅滋事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刑事犯罪,突出打击在企业建设发展或市场竞争中的村霸、行霸、市霸等危害企业家人身安全犯罪活动。对涉嫌犯罪被提请逮捕的企业家,认真履行审查逮捕职责,发现没有法定社会危险性条件的,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加强刑事审判监督,重点监督涉及企业家的刑事判决和裁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是否存在错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案件依法提出抗诉。加强刑事执行活动监督,切实保障企业家在服刑期间依法行使申诉权等权利,认真履行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责,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企业家,依法建议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依法保护企业家财产权

严厉打击盗窃、抢劫、敲诈勒索、侵占、挪用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犯罪活动,重点惩治黑恶势力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等侵犯企业家财产的违法犯罪行为。加强对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企业家财产不当等侦查违法行为的监督,坚决监督纠正将民事纠纷当作刑事案件办理。强化对涉及企业家财产类民事行政案件的审判和执行监督,坚决监督纠正虚假诉讼、恶意诉讼案件,重点监督因不依法履行执行职责及错误采取执行措施、错误处置执行标的物、错误追加企业家为被执行人,致使企业家财产权受到侵害的案件。

依法保护企业家创新权益

严惩侵犯企业家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以及商业秘密等刑事犯罪,重点打击高新技术领域的侵权犯罪行为。强化对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有案不立、久侦不决等问题的监督,强化对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诉讼活动的监督,着力纠正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侵犯企业家知识产权犯罪有案不移、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等问题,督促纠正行政机关在知识产权监督管理中的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

依法保护企业家自主经营权

严厉打击破坏企业家正常经营管理秩序的各类犯罪,突出打击侵占或挪用企业资金、抽逃出资、商业贿赂等妨害企业经营管理秩序、侵害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经济犯罪,依法惩治市场监管、行政审批等环节超权限检查、超范围审批,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造成企业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加大对侦查机关以办案为名非法插手企业经济纠纷等违法问题的监督力度,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和企业家自主经营权。依法推进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工作,积极探索开展对履行职责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部门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案件的监督。同时,保护支持企业家参与国家和全省重大战略,支持企业家投身“一带一路”建设,参与军民融合发展,拓展发展空间。

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参与公平竞争

坚持同等对待、同等保护、同等服务的原则,依法平等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环境。强化对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法律保护,重点监督行政机关在竞争性经营行业和投资领域附加条件、设置障碍的违法行为。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合同诈骗、金融诈骗等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严惩损害民营企业家商业信誉等破坏公平竞争的犯罪行为,妥善处理不正当竞争案件。

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

坚持“谦抑、审慎、文明”理念,优先考虑企业生存发展,做到“七个严格区分”,即:严格区分企业家经济纠纷与经济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犯罪与企业违法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正当融资与企业家非法集资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执行和利用国家政策发展中的偏差与钻改革空子实施犯罪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合法经营收入与违法犯罪所得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大胆探索、锐意改革出现的失误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失职渎职的界限,严格区分企业家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作为而不得已行贿、没有谋取不正当利益与主动行贿、谋取非法利益的界限。对于法律政策界限不明,罪与非罪、罪与错不清的,依法慎重妥善处理。

严格保护企业生产经营

坚持把化解矛盾贯穿司法办案始终,稳妥处理因企业裁员、减薪、工伤、劳动合同等引发的劳资纠纷,妥善处理企业家为企业正常发展需要产生的借贷、投融资等经济纠纷,积极化解涉及企业家的劳动争议等民事行政申诉案件,严防事态扩大,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对企业家因国家工作人员索贿、不得已而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慎重披露行贿犯罪信息。

严格规范自身涉企司法行为

对进入诉讼程序的涉企案件,既要注意依法处置涉案财物,慎用强制性措施,也要注意提高办案效率、依法从速办理,切实防止久押不决、久拖不决,最大程度减少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对不涉案的款物、账户、企业生产经营资料等,一律不得查封、扣押、冻结。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非法插手工程建设、干预工程招投标,或接受赞助、报销费用、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行为,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肃处理,决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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