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长春企业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关于扶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提升发展三年攻坚行动十三条措施
《2024年吉林省服务企业行动方案》解读
《金融助力民营企业行动方案》解读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环保局:优化审批服务 助力民企发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望降7%
八方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科技部: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 制造业减税将成重点
我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企业环境违法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饭店业碳排放管理规范》等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新兽药注册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公告》及《商标注册证》的公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省公安厅服务民营企业重大决策部署,充分激发民营企业创造创新活力,营造尊商、亲商、安商良好氛围,经市局党委会研究,特制定25条措施。

一、提升车驾管服务水平

1、优化便企利企交管服务。在重点民营企业及重点在建项目周边路段,科学设定禁限行路段、时段,提高企业运输车辆通行效率。对配送运输鲜活农产品、冷藏保鲜品等民生物资的民营企业的运输车辆提供通行便利,对轻微道路违法行为,以教育警告为主。

2、加强企业周边交通秩序管理。根据大型企业和重点民营企业周边道路交通环境实际和交通管理具体情况,积极采取科学设置交通标识和加强管理等措施,维护和保障企业周边良好交通秩序环境。

3、开辟涉企车驾管服务绿色通道。车管所业务大厅开设服务企业“绿色通道”窗口,专门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为民营企业推出“预约服务”、“上门服务”和“只跑一次”服务,最大限度方便企业。

4、加强企业驾驶人管理培训。对企业驾驶人开展安全教育,提高企业驾驶人的安全意识和守法意识,减少和杜绝交通事故,避免企业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直接、间接经济损失。

二、优化户政业务办理流程

5、设置专门受理服务窗口。在各分县局户籍大厅和派出所建立民营企业服务窗口,优先受理企业员工业务。为民营企业开辟雇佣人员身份信息核查通道,由企业向派出所提交被审核人员名单进行批量审核,并及时反馈核查结果。

6、放宽落户政策。对已缴纳社会保险的民营企业员工,凭单位用工合同,到工作地或实际居住地派出所即可申请落户。取消家属随迁限制,民营企业员工的配偶、父母及法定婚龄以下子女可凭本人意愿办理随迁落户。对民营企业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情况进行网上数据核验,不再要求提供缴纳社会保险证明材料(待省厅人口系统与省人社系统对接后可实现)。对办理家属随迁的,通过人口信息系统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不再要求提供证明材料。

7、压缩办理身份证、居住证时间。民营企业员工办理身份证申请,当日受理审核、上传制证信息,优先办理居住证业务,制证周期由15个工作日缩减为5个工作日。

8、提供上门办证服务。对民营企业有集中办理身份证需求的,组织各分局户籍大队和属地派出所上门集中办证。

三、提升出入境管理服务效能

9、为民营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为民营企业设立出入境证件及签证业务“绿色通道”窗口;在机场口岸对符合条件的民企人员紧急入境特事特办,与联检单位配合确保快速通关;按需提供口岸团体旅游签证登门备案服务。拓宽“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业务范围,实现登门办证网上预约、审核;实现赴港澳台再次签注全流程网上受理、缴费、快递送达;实现港澳商务备案网上申请、审批;实现已备案办理口岸签证的民营企业所有受理环节网上流转。

10、压缩出入境证件办理时限。民营企业中国员工办理出入境证件由7个工作日缩减为4个工作日,加急办证由4个工作日缩减为2个工作日,对因紧急商务往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特事特办,时限缩减为1个工作日。涉外民营企业外籍人员办理签证时限由15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缩短至3到5个工作日。机场口岸签证实行全年24小时工作制。民营企业邀请、聘雇境外人员可在网上备案,实现口岸签证现场一次性办结。

11、简化企业涉外人员备案、签证流程。涉外邀请单位只需将备案申请材料递交到属地分局出入境,审核通过录入系统后即可先行办理签证证件。除特殊敏感人员除外,民营企业聘雇的外国人连续在吉林省工作2年以上(累计除外),且无违法犯罪记录的,可根据企业劳工合同期限签发不超过2年的工作类居留许可。开通民营企业境外人员签证到期提醒服务。开通民营企业外籍高层次人才 “绿卡直通车”服务,由出入境管理局外管民警负责登门办证、送证,实现“绿卡办证零次跑”。

四、提高公章刻制办事效率

12、精简公章刻制办事流程。企业利用“吉林公安互联网+公章刻制掌上办”和“e窗通”申请刻章的,可以通过手机和互联网自助提交刻章申请,足不出户享受印章申请、配送服务。通过政府“一门式一张网”服务窗口N证联办业务申请刻章的,40分钟完成公章刻制并送达。

13、提升公章刻制服务质量。密切联系吉林省印章协会,组织印章行业从业人员开展线上业务联合制作,开展行业自治自律,推进印章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引进高科技环保印章材质,保证各项订单的产品质量,提升服务品质。

五、整治民营企业及周边治安秩序

14、指导民营企业提高安全防范能力。推动公安机关企业周边视频监控建设,优化监控布点。指导具备联网条件的民营企业视频监控资源接入属地派出所视频监控室。指导民营企业健全完善安全防范工作制度、安装物防技防设施、建立安保组织、配备安保人员。

15、加强民营企业及周边治安防控。以属地派出所警务责任区和夜巡巡区为主,对辖区民营企业及周边加大巡防力度,对企业周边复杂场所开展经常性排查整治,为企业发展创造良好周边环境。

16、有效化解涉民营企业风险隐患。加强涉企及周边矛盾纠纷排查工作,了解涉企劳资、债务、合同纠纷情况,帮助化解不稳定因素。做好辖区涉民营企业不稳定因素情报预警,对群体性事件挑头闹事人员搜集固定证据、依法处理。

六、严打侵害民营企业违法犯罪

17、快速受理民营企业报警求助。对于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各类报警求助,实行首接责任制,做到有警必接、接警必处、有案必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坚决防止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而不结等问题发生。对于不属公安机关或本部门管辖的报警求助,帮助联系沟通移送。

18、营造护商安商的治安环境。依法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的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敲诈勒索、恶意阻工、暴力讨债等扰乱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和涉黑涉恶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民营企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快速受理、止付、阻断、挽损;依法严厉打击危害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厉打击合同诈骗、侵犯知识产权、制假售假等侵害民营企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重大涉企案件由市局组织警力直接侦办。

七、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19、严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家的人身权利。对涉案企业家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原则上不适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企业家,企业仍在生产经营的,因重要经营事项或重大决策需要,在不违反监管规定的前提下,可行使一定的企业经营权。

20、严格依法保护民营企业的财产权利。严格区分企业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法人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对不具有损毁、隐匿等法定情形的,原则上不查封、不扣押。对能够有效监管的企业涉案资金、金融资产,原则上不冻结。对确有查封、扣押、冻结必要的,可以为企业预留流动资金和往来账户,最大限度减少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21、规范民营企业监管流程。支持企业自觉合规经营、依法治企,禁止滥用行政权力干预企业生产经营,全面推进公安机关跨警种“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联合监管,合理确定抽查对象和抽查频次,严禁频繁、多头执法扰企,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

八、建立服务民营企业长效机制

22、开通“警企直通车”。以属地派出所为单位,建立“服务民营企业微信群”,覆盖辖区全部民营企业法人和治安保卫组织人员,定期向企业通报涉企案件情况,提出防范建议,主动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在特大型民营企业建立“民警驻企”机制,设立警务室,派驻民警挂牌服务。在大型民营企业建立“警企联系”机制,由社区民警“一对一”联系服务。在中小民营企业建立“警企捆绑”机制,由社区民警包片管理服务。

23、建立警企联系包保机制。市局、各县(市)区局领导班子成员,每人联系包保2个民营企业,定期召开恳谈会,深入民营企业走访,加强警企之间互动交流,营造既“亲”又“清”的新型警企关系。

24、建立服务民营企业监督机制。聘请民营企业家担任警务监督员,主动接受监督。加强与工商联、企业家协会、各级商会的沟通联系,了解掌握民营企业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保障和服务工作。对民营企业提出的诉求,受理单位要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民营企业投诉、举报民警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的违纪违法问题,做到有诉必应、有查必果、有错必改、有责必究,调查结果及时予以答复。

25、建立服务民营企业措施落实机制。各局、各警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充分运用各种媒体,采取专题报道、新闻发布、政策解读等多种形式,加大对“25条措施”的宣传力度,提高企业知晓率和公众认知度。市局服务民营经济办公室加强指导,逐级传导压力,层层落实责任,抓好基层公安机关的工作落实,推动各项政策措施真正落地。


0.0963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