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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环保局:优化审批服务 助力民企发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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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望降7%
八方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科技部: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 制造业减税将成重点
我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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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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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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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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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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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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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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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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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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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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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中国驰名商标”这句广告语很多人都不陌生,却很少有人意识到,简简单单的一句广告语,正在潜移默化的影响着人们正常的消费观。随着5月1日新《商标法》的实施,这样的选择题或许也将随着“驰名商标”一道退出历史舞台。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新的《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起施行。与修改前相比,新《商标法》发生了哪些变化?其中的亮点内容有哪些?

  昨日,吉林省工商局对新《商标法》进行了解读。

  亮点之一:

  诚实信用原则可作为法律依据

  关键词:原则

  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商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或者其他商标事宜;对在代理过程中知悉的被代理人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解读:吉林省工商局商标局局长田增强表示,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有关行为提供了正确的指引,界定并禁止商标抢注行为,对商标申请人和使用人的身份资格、商标代理机构服务准则做出规范。

  亮点之二:

  背景音乐也可注册商标

  “声音商标”被正名

  关键词:声音

  文字、图形、字母等大家所熟知的可注册的商标类型,在新《商标法》中则增加了一名新的成员——声音商标。

  解读:“声音商标是非传统商标中相对使用最广泛的一种。如电影、电视、广播广告中的配乐,企业宣传片中的配乐,产品APP应用或其他电子出版物、电子产品的启动、背景音乐,公司网站的背景音乐等。企业可以按照新法规定,申请注册声音商标。”田增强表示。

  亮点之三:

  商标注册申请允许“一标多类”和“数据电文方式提交”

  关键词:减负

  新《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即同一商标图样可以在一个商标注册证上申请指定多个类别,且只收取一件申请费用的申请模式。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可以以书面方式或者数据电文方式提出。即允许申请人通过互联网以电子方式向商标主管部门直接提交申请。

  解读:对此,田增强表示,从“一标一类”到“一标多类”、从“纸质书面提交”到“数据电文提交”的转变,不仅是与国际通行做法接轨,而且大大地减少了商标注册费用、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亮点之四:

  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

  关键词:时限

  新《商标法》中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审查时限自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商标异议审查时限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2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异议复审审查时限自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12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驳回复审审查时限是商标评审委员会接到复审申请之日起9个月,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解读:有关人士表示,商标审查时限的设定,有助于企业更好的进行市场规划和品牌拓展,也利于对品牌和创新的保护。

  亮点之五:

  “驰名商标”广告语被“封杀”

  关键词:宣传

  新《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上述条款,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

  解读:记者了解到,驰名商标的认定,来源于国际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六条规定,其本意是对知名度较高的商标可给予更大范围的保护。此次增加的禁止性规定,旨在将“驰名商标”回归为一种法律符号。而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必须按此法规定,在5月1日前停止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进行包装和宣传。

  亮点之六:

  “傍名牌”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关键词:保护

  新《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解读:对此,田增强表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不法经营者经常采用“搭便车”、“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达到侵占他人商誉、阻碍他人进入市场等不正当竞争目的,严重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积极性,降低了市场效率和活力。“以他人注册商标用作企业字号就是一种常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新《商标法》设置商标和企业名称冲突的解决条款,并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衔接,给予商标权利人更高层次的法律保护。”

  亮点之七:

  商标侵权的处罚和赔偿额度增加

  关键词:赔偿

  新《商标法》第七章“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罚款上限由违法经营额的三倍提高至五倍,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罚款额上限由10万元提高至25万元,并新增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定从重处罚情节。

  解读:“该章节条款的调整,目的是加大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遏制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存在的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的现象也将得以改变。”田增强说。

  亮点之八:

  严格规范商标代理行为

  关键词:秩序

  此外,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明确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和义务;第六十八条列出了商标代理机构被严格禁止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的,明确了警告、罚款行政处罚,将被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予以公告。

  解读:据了解,近年来我国商标代理机构迅速发展,现有数量1.7万家,是十年前的20倍。与此同时,出现了商标代理市场供大于求、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商标等问题。田增强认为,新《商标法》在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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