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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环保局:优化审批服务 助力民企发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望降7%
八方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科技部: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 制造业减税将成重点
我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企业环境违法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饭店业碳排放管理规范》等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新兽药注册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公告》及《商标注册证》的公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林资发〔2014〕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我国集体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60%,是我国森林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生态林业和民生林业建设的重要阵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后,集体林经营主体和经营模式发生了根本变化,给集体林区发展带来巨大生机和活力。林木采伐管理改革是集体林权配套改革的重要内容,对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创新林业治理机制、切实赋予林农应有的经营自主权和财产处置权、充分调动其造林育林护林积极性,促进森林资源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实现越采越多、越采越好,确保林业“双增”目标如期实现,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林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现就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完善采伐指标的分配管理。各地对集体林不再编制和下达年度木材生产计划,实行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并轨,以采伐限额作为统一控制指标。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科学分配采伐指标,具体可依据森林资源总量、可采资源比例和森林抚育等任务情况,将采伐指标分解到各乡镇、集体林场、相关集体林业合作组织及企事业单位等。采伐指标分配要通过网络、报刊、公告栏等方式及时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严禁截留、倒卖采伐指标和将采伐指标分配给没有森林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对承包到户的商品林实行封山或禁伐时,应征求林权所有者的意见,切实维护林权所有者的经营自主权和合法收益权。
    有条件的地方,提倡采伐指标“进村入户”,重点集体林区县可由所在乡镇林业站将采伐指标进一步分解到行政村、村民小组和农户,让广大林农和森林经营者心中有数。同一行政村的农户所分配的同类型采伐指标,可联户集中使用。
    二、简化林木采伐的审批手续。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林木采伐申请和审批程序,切实解决林农反映的“办证难”问题。采伐申请表格文书要简洁明了,易于被林农理解、接受。林权所有者申请采伐,可凭林木权属证明及相关材料直接向所在地的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乡镇林业站提出。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乡镇林业站的管理和建设,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要将全国林木采伐管理系统的应用延伸到乡镇林业站,逐步实行网上申请、审核和发证。系统应用尚未延伸到乡镇林业站、但采伐指标已分解到乡镇并具备办证条件的,可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派出的乡镇林业站办理林农的采伐审批发证。乡镇林业站不具备办证条件的,可由乡镇林业站对林农的采伐申请集中受理后,再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审批。对申请材料齐全的采伐申请,发证机关或单位应当依法受理,及时审核和公示,对符合采伐发证条件的及时发证,不得推诿拖延或“搭车收费”。
    三、推行简便易行的伐区设计。各地要本着切合实际、科学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对集体林采伐设计实行差别化管理。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经济组织(包括行政村、村民小组、集体林场、相关林业合作组织等)申请采伐,应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进行伐区调查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一次采伐蓄积5立方米以下的可免于设计。采伐经济林、薪炭林、竹林以及非林地上的林木,可由经营者自行设计,自主决定采伐年龄和方式。各地要积极探索皆伐作业按设计面积、择伐作业按设计蓄积进行控制的伐区管理办法。
    四、改进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各地要切实转变采伐作业的监管方式,减少监管成本,提高监管效率。林木采伐作业要以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和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对已经明确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森林、林木,林权所有者和经营者是伐区采伐作业和迹地更新的责任主体。采伐作业要注意保护林地、防止水土流失和周边植被破坏,并及时更新造林、恢复植被。林业主管部门要把工作重点转移到为森林经营者提供优质服务和技术指导,积极引导林农依法依规采伐利用森林资源,督促其按规定及时更新,严肃查处违法采伐和运输案件,依法保护森林资源持续发展等方面。
    五、推进采伐管理与科学经营的紧密结合。采伐管理是控制森林过量消耗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森林科学经营的关键措施。各地要把采伐管理与森林科学经营紧密结合起来,按照严格保护、积极发展、科学经营、持续利用的方针,不断完善采伐限额管理办法和机制,推动集体林场、乡镇或行政村、林业合作组织、相关企事业单位等不同经营主体编制科学可行的森林经营方案,并督促其严格实施,构建以森林经营方案为基础确定森林采伐限额的林木采伐管理体系和森林经营体系。通过合理采伐,调整优化森林结构,提高森林质量,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抚育限额不足的,可以占用主伐或更新采伐限额,或者按规定申请追加。编限单位发生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确需对受害林木进行清理的,其采伐限额可不分类型集中用于受害木清理。商品林采伐限额可以申请结转使用。
    六、进一步放宽竹林经营利用的监督管理。竹林的经营利用有别于其他森林和林木。自“十一五”以来,国家对竹林采伐管理进行了多次改革,各地反映实际效果很好,经营者普遍赞同,竹林资源快速发展。各地要根据竹林资源的特点和限额已放开的实际,从赋予林农最大经营自主权出发,进一步放宽竹林采伐和竹材运输管理,实行竹林经营利用由经营者自主决策。对竹子采伐可暂不实行林木采伐许可发证;对竹材及其制品的运输,暂停纳入凭证运输管理范围。
    七、进一步规范木材运输检查监管行为。各地要切实加强重点木材检查站建设管理,整合现有木材检查站的数量,进一步优化布局,规范执法检查行为,为落实集体林采伐管理改革有关政策创造良好环境和氛围。重点木材检查站要加强基础装备、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建设,肩负起木材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责任。对既无编制、又无经费的检查站,应予以整合或者撤销。要进一步创新木材运输监督检查方式,探索木材流通执法与林政综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严禁擅自扩大凭证运输范围,严禁超范围实施木材运输检查,严禁乱罚款、乱收费。
本意见所称集体林指产权明晰的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林木,以及其他非国有森林、林木。本意见中涉及国家级公益林、自然保护区和国家级森林公园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其采伐管理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国家林业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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