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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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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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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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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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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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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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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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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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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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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4月28日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以进一步加强铜冶炼行业管理,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规范现有铜冶炼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提升资源综合利用率和节能环保水平,推动铜工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促进铜冶炼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为加快铜工业结构调整,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秩序,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依据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现将《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修订为《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本规范条件适用于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
  一、企业布局、生产规模
  (一)企业布局
  新建或者改造的铜冶炼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和行业发展规划等规划要求。在城镇及其近郊,居民集中区等环境敏感区域,以及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重点地区建设铜冶炼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合理确定厂址及其与周围人群和敏感区域的距离。
  (二)生产规模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和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冶炼能力须在10万吨/年及以上。鼓励大中型骨干铜冶炼企业同时处理铜精矿及含铜二次资源。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铜冶炼企业生产规模不得低于5万吨/年。铜冶炼项目的最低资本金比例必须达到20%。
  二、质量、工艺和装备
  (一)质量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阴极铜必须符合国家标准(GB/T467-2010),其他产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应标准。
  (二)工艺技术和装备
  新建和改造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生产效率高、工艺先进、能耗低、环保达标、资源综合利用好的先进工艺,如闪速熔炼、富氧底吹、富氧侧吹、富氧顶吹、白银炉熔炼、合成炉熔炼、旋浮铜冶炼等富氧熔炼工艺,以及其他先进铜冶炼工艺技术。必须配置烟气制酸、资源综合利用、节能等设施。烟气制酸须采用稀酸洗涤净化、双转双吸(或三转三吸)工艺,烟气净化严禁采用水洗或热浓酸洗涤工艺,硫酸尾气需设治理设施。设计选用的冶炼尾气余热回收、收尘工艺及设备必须满足国家《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法》、《清洁生产标准铜冶炼业》(HJ558-2010)和《清洁生产标准 铜电解业》(HJ559-2010)等要求。
  新建和改造利用各种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项目,须采用先进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工艺和设备。预处理环节应采用导线剥皮机、铜米机等自动化程度高的机械法破碎分选设备,对特殊绝缘层及漆包线等除漆需要焚烧的,必须采用烟气治理设施完善的环保型焚烧炉。禁止采用化学法以及无烟气治理设施的焚烧工艺和装备。冶炼工艺须采用NGL炉、旋转顶吹炉、精炼摇炉、倾动式精炼炉、100吨以上改进型阳极炉(反射炉)以及其他生产效率高、能耗低、资源综合利用效果好、环保达标的先进生产工艺及装备,同时应配套具备二噁英防控能力的设备设施。禁止使用直接燃煤的反射炉熔炼含铜二次资源。全面淘汰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冶炼工艺及设备。
  三、能源消耗
  铜冶炼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所有企业能耗必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新建利用铜精矿的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18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电解工序(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在1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铜冶炼企业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0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新建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29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现有利用含铜二次资源的铜冶炼企业阴极铜精炼工艺综合能耗在43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其中阳极铜工艺综合能耗在360千克标准煤/吨及以下。
  四、资源综合利用
  新建铜冶炼企业占地面积应低于4平方米/吨铜,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5%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9%以上,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5%以上,铜冶炼含重金属废水必须达标排放,排水量必须达到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现有企业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7%以上,吨铜新水消耗应在20吨以下,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须达到98.5%以上,硫的回收率须达到97%以上。新建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5%以上,现有含铜二次资源冶炼企业的水循环利用率应达到90%以上。
  鼓励铜冶炼企业建设伴生稀贵金属综合回收利用装置。
  五、环境保护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所有新建、改造铜冶炼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落实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项目未经环境保护部门验收不得正式投产。企业要按规定办理《排污许可证》(尚未实行排污许可证的地区除外)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等经营活动,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企业应有健全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制定有效的企业环境管理制度。
  铜冶炼企业要做到污染物处理工艺技术可行,治理设施齐备,运行维护记录齐全,与主体生产设施同步运行,各项铜冶炼污染物排放要符合《铜、镍、钴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5467-2010),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新建及改造项目要同步建设配套在线污染物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现有企业应在2014年前完成。铜冶炼企业最终废弃渣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安全生产与职业病防治
  铜冶炼企业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病危害防护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新建和改造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严格履行“三同时”手续。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放心保),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七、规范管理
  (一)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条件的申请、审核及公告
  1.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铜冶炼行业企业规范的管理。申请规范的企业须编制《铜冶炼行业规范申请报告》,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意见。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相关企业规范条件申请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3.工业和信息化部依据规范标准,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征求环境保护部等部门意见后,对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进行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二)公告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地方各级工业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企业执行规范条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填报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2.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3.不能保持规范条件要求的;
  4.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5.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产能的。
  公告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名单,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对未列入公告名单的企业,相关政策不予支持。
  八、附则
  (一)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冶炼行业生产企业,也适用于利用其他装备改造成铜冶炼设备后从事铜冶炼的生产行为。
  (二)本规范条件中涉及的国家标准若进行了修订,则按修订后的新标准执行。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原《铜行业准入条件》(2006年第40号公告)同时废止。
  (四)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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