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站搜索
当前位置:长春企业首页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环保局:优化审批服务 助力民企发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望降7%
八方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科技部: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 制造业减税将成重点
我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企业环境违法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饭店业碳排放管理规范》等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新兽药注册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公告》及《商标注册证》的公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有关省(区、市)发展改革委、煤炭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中央煤炭企业:
  近年来,我国煤矿生产规模、集约化程度不断提高。但受地质条件和生产力水平制约,部分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系统复杂,采掘头面多、环节多、用人多,产能无序扩张,超强度生产问题突出,严重影响了矿井科学生产和矿区均衡发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9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煤炭行业平稳运行的意见》(国办发〔2013〕10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煤炭生产管理,优化生产布局,提高系统可靠性,严格控制超强度生产,保障安全生产,促进供需总量平衡,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工作目标。从2014年起,利用3年左右时间,经过改造调整,现有生产、建设矿井达到本意见规定,实现开拓布局合理,系统简单优化,装备工艺先进,生产均衡有序,超强度生产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坚持煤炭资源整合、兼并重组与产业升级改造相结合,把合理生产布局要求落实到结构调整中;坚持把生产布局管理作为煤矿生产能力管理的基础工作,提高煤炭生产科学化水平;坚持把合理生产布局、提高系统可靠性,贯穿于煤矿设计、建设、技改、生产的全过程,纳入依法监管范畴。
 
二、优化开拓部署,简化生产布局,合理确定生产强度
  (三)井口位置及工业场地选择应坚持少占土地、少压资源、保护生态、和谐环境的原则;开拓方式应根据地面自然条件、煤层赋存条件、开采技术条件、装备水平和生产能力等因素,按平硐、斜井、立井的顺序进行论证选择。改扩建、技术改造及资源整合矿井应优先利用原有井筒及生产系统。

  (四)新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第一水平)不应超过1000米,改扩建大中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1200米,新建、改扩建小型矿井开采深度不应超过600米。开采深度超过规定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安全开采及灾害防治技术专项论证并按程序批准。
    (五)大、中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两个(含两个),小型矿井同时生产水平不超过一个。超过规定的应由省级煤炭管理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矿井上下水平交替时间,大中型矿井不宜超过3年,小型矿井不宜超过2年。
    (六)矿井应按批准的设计布置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未形成生产系统或安全设施不完备的水平和采区,均不得提前组织开采。
    (七)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和强冲击地压的矿井,主要运输大巷、总回风巷以及采区巷道应布置在岩层或无突出危险、无冲击地压的煤层中。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其中一条水平大巷应高于其他大巷一个巷道高度以上或设置专用泄水巷道。有突水危险的回采工作面应有专门的疏水巷。
    (八)推广“一井一面”、“一井两面”生产模式。原则上一个采(盘)区只布置一个采煤工作面生产。中小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2个。大型矿井同时生产的采煤工作面不得超过3个。
    (九)采(盘)区采掘工作面的比例应根据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推进度及掘进工作面单进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采煤工作面与回采巷道掘进工作面个数的比例原则上为1:2,因通风、运输、排水及瓦斯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等需要,可提高至1:3。

    三、运用先进技术,提高生产系统可靠性,为按合理强度组织生产创造条件
    (十)凡具备条件的矿井均应实现机械化开采,采煤工作面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开采工艺,选用技术先进、配套合理、可靠性高的综采装备,逐步提高工作面自动化程度。严格限制炮采工艺,淘汰非正规开采工艺。新建、改扩建煤矿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得核准。
    (十一)推行掘进工作面机械化施工,优先采用综合机械化掘进工艺。溜煤眼、煤仓等特殊巷道优先采用反井钻机施工。小型矿井应实现掘进装载机械化。
  (十二)巷道应优先采用锚喷、锚杆支护。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用锚杆、锚网、钢带、锚索等联合支护形式。淘汰木支护和混凝土棚支护。加强巷道支护技术管理,优化支护设计,做好围岩变形及锚固力监测。
    (十三)选用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的提升方式,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井下运煤系统推广带式输送机连续运输,有条件的矿井优先采用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不具备无轨胶轮车运输条件的采煤工作面顺槽,辅助运输应优先选用无极绳牵引车或单轨吊运输。斜巷运人优先选用架空乘人装置,加速淘汰调度绞车运输。
    (十四)矿井供电系统优先选用较高的电压等级。大、中型矿井用电负荷较大的,地面主变电站一次供电电压宜选用110千伏,下井供电的高压宜选用10千伏,综采工作面设备宜选用3300伏。
    (十五)矿(井)通风系统必须独立、完整、可靠。通风半径较大(一般大于4千米),高瓦斯及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容易自燃及热害严重的矿井,应优先选用分区式或对角式通风方式。通风阻力大的矿井,应采取降阻措施。主要通风机优先选用轴流式或对旋式,逐步淘汰离心式。掘进工作面优先选用变频调速装置驱动的对旋轴流式局部通风机。
    (十六)新建矿井一般设计一个水平开采,多水平开采时应优先选用一级排水方式。主排水泵房水泵应做到自动化运行,力争实现远程监控。有突水危险的矿井,应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设置抢险排水系统;查明水害条件,制定探放水措施;有条件时应建立矿井水害监控预警系统。
    (十七)矿井应建立独立的安全监控、生产监控和通讯系统,具有人员定位、语音扩播等功能,形成生产调度、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电、压风、矿压、瓦斯、环境等系统监控网络。监控设备和传输线路应采取防雷击等安全防护措施,达到工业抗干扰四级的要求。
    (十八)矿井应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建立健全安全可靠、抗灾能力强的瓦斯、煤尘、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热害等防治系统,以及安全应急避险系统。


四、加强基础管理,科学组织生产,减少井下用工人数
(十九)加强地质工作,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相结合的综合勘探方法,查明煤层赋存条件及自然灾害因素,为优化生产布局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十)矿井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核定)能力,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加强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实施均衡生产。月度生产计划可结合采场条件、市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但调整后的最大月产量不超过年度月均计划的1.1倍。
(二十一)树立“无人则安”理念,按照批准的设计和作业规程确定的岗位定员组织生产。开展安全高效矿井建设,提高原煤工效,减少井下用工人数。
 
五、落实责任,加强监管,从严查处超强度生产行为
(二十二)矿长是控制煤矿超强度生产的第一责任者。煤矿应将生产布局管理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范畴,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计划,实施年度考核,未完成目标任务的,追究矿长的责任。煤矿上级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要对生产布局管理工作给予支持,不得向煤矿下达超强度的产量计划。
    (二十三)支持开采条件好、机械化程度高、生产布局合理、安全有保障的矿井,通过技术改造提高生产能力。凡进行生产布局调整、生产能力发生较大变化的矿井,均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能力核定,有关部门应及时审查认可并监督执行。
(二十四)各省级煤炭管理部门会同安全监管部门和安全监察机构,组织本省(区、市)境内矿井生产布局情况调查摸底,提出加强管理的实施方案,督促企业按期落实目标和措施。现有条件下达不到本意见要求的,应制定调整计划,限期2016年底前调整到位。调整计划报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
    (二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家能源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对各地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工作开展督查,对执行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能源局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4年5月6日

0.0831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