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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环保局:优化审批服务 助力民企发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望降7%
八方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科技部: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 制造业减税将成重点
我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企业环境违法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饭店业碳排放管理规范》等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新兽药注册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公告》及《商标注册证》的公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鼓励和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做大做强,促进我市经济转型升级,依据《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吉政发〔2014〕36号)、《吉林省支持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培育行动计划(2016—2020年)》、《关于建立省级拟上市(挂牌)企业后备资源库的通知》(吉国资明电〔2017〕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经济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资金结算、税务登记、统计关系均在长春市范围内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拟上市、挂牌企业”,是指已与上市、挂牌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保荐合同,在吉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在市金融办办理入库登记的,拟在境(域)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挂牌的企业(含在吉林股权交易所挂牌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已在境内外证券市场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

第四条 建立长春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实施拟上市、挂牌企业入库登记制度,不断充实壮大长春市企业上市、挂牌后备资源。加入资源库并严格执行资源库管理规定的企业,享受长春市企业上市、挂牌的优惠政策及扶持、奖励资金的支持。

第五条 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企业:

(一)正式与上市保荐机构签订保荐合同、在吉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并已在市金融办办理入库登记手续的拟上市企业,可按规定程序申报上市补贴资金50万元;

(二)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可申报上市补贴资金50万元;

(三)对在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IPO)的企业,可申报上市奖励200万元。

第六条 在境(域)外上市的企业:

对成功在境(域)外上市(IPO)的长春市企业,首次募集资金额相当于人民币2亿元以上(含2亿元),且所募资金60%以上投资于长春市的,经审核后,企业可申请上市奖励200万元。

第七条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及转板上市的企业:

(一)企业正式在新三板挂牌后,可申报奖励50万元。

(二)对已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通过资本运作成功转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IPO)。在企业上市申报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后,可申报上市补贴资金50万元,企业上市(IPO)成功后,可申报上市奖励200万元。

第八条 对在吉林股权交易所挂牌及转板的企业:

(一)对完成股份制改造并在吉林股权交易所精选版正式挂牌的企业,可申报奖励15万元;

(二)长春市企业通过吉林股权交易所进行培育和规范,达到转板条件的,优先推荐至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或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对成功转板的企业,按照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相同标准予以补贴奖励。

第九条 域外已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迁入奖励:

域外已上市、新三板挂牌公司将公司注册地、纳税地、资金结算中心迁至长春市城区、开发区,企业可分别申报上市奖励200万元、挂牌奖励50万元。

第十条 已上市、挂牌企业再融资:

长春市上市、挂牌公司在证券市场(境内、境外)实现再融资,年度募集资金总额相当于人民币5亿元以上(含5亿元),并将所募资金60%以上投资于长春市的,经审核后,可申报再融资奖励50万元。

第十一条 对已经上市、挂牌的企业,允许在政府奖励资金总额中提取50%用于奖励企业高管人员及有功人员。另外,经市政府认定的上市、挂牌企业高管人员可享受长春市人才管理办法中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已加入资源库,并已启动上市、挂牌进程的企业,在企业改制上市、挂牌过程中涉及的土地、规划、环保、消防、税收等重大问题,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领导小组会议研究解决。市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与服务,切实帮助企业解决上市、挂牌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十三条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开展的融资项目要优先立项和报批、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自有划拨土地可采取租赁方式实行有偿使用,待融资工作完成后,再申请办理出让手续。

对拟上市、挂牌企业在上市、挂牌过程中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对所在地财政贡献的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

第十四条 加强与深圳、上海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及吉林证监局的交流合作,积极开展拟上市、挂牌企业的辅导培训工作。支持证券公司在长春市拓展企业财务顾问、改制辅导、保荐承销、资产重组等业务。支持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优先参与长春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和拟发行债券企业,以及其他拟进入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的专业服务。

第十五条 积极培育中介服务体系,完善市场服务功能。大力培育和发展具有市场竞争力和影响力的中介服务机构,规范发展证券、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和法律等专业性强的咨询服务机构。对中介机构的不良行为要及时通报批评,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和查处。

第十六条 推动上市公司做优做强,切实提升核心竞争力、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吸收合并、增发、配股、可转换债券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扩大融资规模,提升整体实力。各部门、各相关单位要积极协调解决上市公司项目建设、规范运作及生产经营中的问题,支持公司做优做强。

第十七条 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及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成员的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对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工作进行组织和指导,研究制定发展规划和有关措施。领导小组根据需要召开工作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在上市、挂牌、再融资等过程中提交的需跨单位、跨部门解决的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办公室主任由市金融办主任兼任。

第十八条 市政府每年下达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目标,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制定企业上市、挂牌计划,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市政府将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纳入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九条 拟上市、挂牌企业申报上市、挂牌补贴资金,须向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出具承诺书,并报市金融办登记。企业因自身原因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未向中国证监会上报申请材料的,应全额退还已享受的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 企业在申报本办法中各项扶持、奖励资金时,应据实报送材料,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政策支持的,企业必须返还已拨付的相关扶持、奖励资金,并在以后3年内取消其享受市级(上市、挂牌工作)各项优惠政策的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享受本办法各项扶持、奖励资金的长春市上市、挂牌企业,在获得扶持、奖励资金后5年内,将注册地、结算中心及税务登记地迁至外省、市的,停止对该企业的扶持、奖励政策支持,并追回已拨付的各项扶持、奖励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可参照本办法,出台相应政策,加大对企业上市、挂牌的支持力度。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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