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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推动经济稳增长 全力实现一季度“开门红”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政策解读|省政数局:持续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以法治思维法治方式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优化服务举措 确保政策红利释放
《长春市旅游产业建设实施方案(2023-2027年)》解读
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实施细则
省法院发布十项措施
三部门介绍延续、优化、完善减税降费政策情况
强化民企融资支持 新政策举措酝酿出台
长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我省出台政策促工业经济稳增长助服务业恢复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的通知》政策解读
长春市推进企业上市挂牌行动计划(2021—2025)
长春市2021—2025年政府生态环境保护 目标责任制工作实施方案
2020年度民营经济政策汇编
确定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等税收优惠政策
着力优化要素环境
推行“减免缓返补” 帮助企业轻装行
我市创业担保 贷款政策升级
好的营商环境就是最佳“投资指南”
保障中小微企业发展必须加大金融支持
为民营企业改革发展营造更好环境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财政金融扶持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降税篇)
惠企纾困政策指南 (减费篇)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 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首违不罚”显长春新区温情
长春医保为参保人释压解忧
破除体制机制障碍 打造最佳营商环境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解答企业开办和商标注册便利化办事流程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 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
15项涉企用水服务事宜全部“最多跑一次”
小型微利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市司法局出台二十二项措施助力民营企业发展
13条实策为长春经济圈培育深根强须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问答
进一步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
科技小巨人 扶持覆盖面“扩容”
长春市公安局服务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助力长春振兴发展25条措施
环保局:优化审批服务 助力民企发展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若干意见
市人社局扶持企业发展有关政策解读
明年1月1日起 项目总预售款的30%将存入监管账户
长春海关:税政调研助企降本增效
即日起企业可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新模式办理事项
吉林省出台《实施意见》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3天之内
加强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
促进交通运输与旅游融合发展
减证”放权营造便利准入环境 优化服务推进改革快速发展
有关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解读
简化受理办事流程 为企业“减负”为经济增量
市国土局为新产业新业态“量身定制”用地服务
我省9月1日全面启动实施20项交管改革措施
吉林省创业担保贷款出台新政策
吉林公安出入境支持旅游经济发展“八条措施”全面实施
省委省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
52项社保参保缴费事项已实现“只跑一次”
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
商贸企业物流费用率有望降7%
八方面推进审批服务便民化
长春市服务型制造试点示范企业认定5月10日正式开始!
国务院决定再推出7项减税措施
“6个突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市人社局出台落实人才政策25条措施
我省制定六项措施 五类人才落户“零门槛”
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解读
“新三板”挂牌科技型中小企业,长春政府要奖你30万!
长春政府下“血本”,1000万支持企业投建科学实验室
吉林省3种方式扶持小巨人企业,这批申报你别再错过了!
环保税征收对象有四类
我市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22项
长春市委、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集聚人才创新发展的 若干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实施办法的通知
我省发布“18条人才新政”
《企业年金办法》今日开始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 加快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持续营造合法高效的营商环境
苗圩部长解读十九大报告:把发展经济的着力点放在实体经济上
科技部:印发振兴东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检察院出台《意见》依法保护企业家权益
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
新一轮减税降费“已在路上” 制造业减税将成重点
我市出台房地产调控新政
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解读《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
关于强化实施 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 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实施意见
企业环境违法将记入诚信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 深化政府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长春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修改《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决定
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煤矿井下生产布局管理控制超强度生产的意见
安全生产非法违法企业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关于电信业务资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告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提高中央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比例的通知
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4年行动计划
《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国际注册专章解读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关于推进林业碳汇交易工作的指导意见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
《饭店业碳排放管理规范》等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的公告
新兽药注册目录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强迫借贷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工信部发布《铜冶炼行业规范条件》
关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关于启用新版《商标公告》及《商标注册证》的公告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新《商标法》5月1日起施行 省工商局详解新《商标法》8大亮点
关于委托投资情况下认定受益所有人问题的公告
50项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编号、名称及实施日期
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的环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建立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
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吉林省林权抵押贷款实施意见》让林农尽享林
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
关于《调整出口退(免)税申报办法的公告》的内容解读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排水须办许可证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国税总局放行出口退税外包 便利中小外贸企业
吉林省出台关于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的“十不”政策
“无照”排水最高可罚五十万元
破解司法运作模式 探索事务分类管理
2014,中国立法七大看点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以新产业积聚新动能推动新发展
习近平出席金砖国家工商论坛开幕式并发表主旨演讲
我市出台《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权威解读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布
建设项目环保审批事项流程简化
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经济发展步伐,切实解决影响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减轻企业负担,营造良好的经济发展环境,促进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吉林省特作如下规定:

  一不

  不准乱收费

  各地、各部门一律不准擅自设立各种名目的企业收费项目,已设立的必须立即取消。

  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与行政管理行为相联系的所有证、照、牌等制作工本费,凡列入已取消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一律不得收取;确需收取的,必须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实际成本核定收费标准。已确定的向企业收费项目,凡具备条件的,都要进入各级政务大厅(中心),并向社会公布所有收费项目和标准,实行对企业收费公示制度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

  今后,凡未执行上述规定直接到企业收费的,企业有权拒交。

  二不

  不准乱检查

  严格控制对企业进行各种专项检查,尤其不准对企业进行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国家有关部门和省政府统一布置的专项检查,以及涉嫌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案件调查需要外,对企业检查实行检查许可制度,凡未经同级整治经济发展软环境办公室批准的,企业可拒绝接受检查。其他部门不准擅自批准和设定检查项目。

  三不

  不准乱处罚

  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向企业实施罚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不许向执法单位及人员下达罚款指标。凡未向企业尽告知义务的,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必要整改时间的,处罚依据、标准、程序不公开的,未出示有效执法证件的,未使用规定罚没票据的,一人单独执罚的,不准对企业实施处罚。必须处罚的,除情节和后果严重者外,原则上按规定的下限处罚。企业对处罚事项、标准提出异议的,不得以此为由加重处罚。各级执罚部门对企业依法处罚,要实行“票款分离”制度,通过银行代收及时上缴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截留、挪用罚没收入,不得擅自处理、使用罚没及扣押的财物。

  四不

  不准乱摊派

  任何部门、单位和组织不得以任何理由强迫企业加入各种协会、学会、研究会等社团性组织,不得强行向企业拉赞助、拉捐赠、收会费;不得强行向企业摊派各种培训、办班、接待、广告公示等费用,不得强行要求企业征订报刊杂志。坚决禁止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到企业报销费用。

  五不

  不准乱评比

  未经省政府授权或批准,任何行政机关和中介组织不准以任何理由举办向企业收取费用的各种评比、排序、授牌等活动,更不准以评比的先后顺序要求企业进行非自愿性赞助。

  六不

  不准刁难企业

  行政机关对企业进行执法检查和司法机关办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准超越执法程序,随意进行封帐、封户、扣人及提出不合理的加重企业负担的要求。

  企业对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提出异议的,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应及时依法审查执法行为,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准以任何方式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

  七不

  不准强迫代理

  所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必须与所属中介代理机构彻底脱钩。未经政府依法授权,任何中介代理机构不得行使政府职能及代办相关事务,不准利用政府部门的权力和影响,要求、强迫或变相强迫企业接受中介代理服务。

  企业自愿委托代理的,代理机构必须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不

  不准对企业自筹资金项目强迫实行招投标

  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外,对非公有制和国有控股企业自筹资金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及设备和原材料采购等,不准强迫实行招投标。

  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准利用职权进行垄断招投标和暗箱操作,不准向企业指定应由企业自主选择的商品供应商或服务商。

  九不

  不准滥用行政许可权

  除省人大、省政府可以依法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外,省和省以下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对法定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各地、各部门在实施时都要进入各级政务大厅(中心)规范办理,不得增加条件和程序,不得要求企业接受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下属或指定的服务单位提供的有偿服务。

  十不

  不准推诿扯皮

  各级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杜绝不作为行为。

  凡涉及本部门的事项,必须按时限要求予以办结,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一次性全面告知;凡涉及同级多个部门或涉及一个单位多个职能部门的,一律实行“首办负责制”,不准推诿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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