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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工业和信息化部、司法部、财政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22〕71号,以下简称《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调解仲裁管理司副司长、一级巡视员王志强参加在线访谈,就《意见》相关情况进行介绍和解读。

九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特别是《意见》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精神方面有哪些体现?

王志强:

劳动人事争议办理是一项重要的社会治理工作,是我国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劳动关系和谐与社会稳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基本程序是“协商—调解—仲裁—诉讼”,这四种处理方式既相互独立,又有机衔接。其中,协商和调解是更前端、更柔性化的化解方式,进一步加强争议协商调解,有利于实现把争议预防在萌芽、化解在源头,打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同心同德同行的事业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和命运共同体,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未来一个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作出重要战略安排,提出了“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完善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提升社会治理效能。在社会基层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完善正确处理新形势下人民内部矛盾机制”“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通道”等重点任务。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是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对于党的二十大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在《意见》中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在联合发文单位方面,我们邀请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财政部联合发文,指导基层相关部门在党委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强化争议多元处理,建立不同类型调解工作联动机制,加大基层预防调解组织建设力度;邀请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联合发文,加大对非公有制经济主体和中小微企业的服务力度,营造良好营商环境;邀请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文,制定建立健全争议协商协调机制和保障该机制顺畅运行的政策措施,构建社会协同共治的“同心圆”。二是在文件内容方面,明确提出加强源头治理、强化协商和解、做实多元调解、强化联动体系,着力在主动靠前服务、构建共治格局、创新服务机制上下功夫,更有效地发挥协商调解的前端性、基础性作用,努力实现争议办理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加强源头治理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治本之策。《意见》在加强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方面的政策措施有哪些?用人单位在劳动人事争议源头治理中发挥什么作用?

王志强:

加强源头治理是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根本途径,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治本之策,也是防范化解劳动关系风险的关键所在。在争议源头治理中,用人单位在其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以企业为例,我国法律规定,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主要形式有企业劳动争议调解、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职工董事监事、集体协商等制度。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是争议双方自主解决纠纷,以非诉方式最大限度将争议化解在企业内部的方式,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的最好方式。

在源头治理方面,《意见》提出了三方面政策措施:一是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基层党组织在劳动关系治理、协商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完善民主管理制度,推行典型案例发布、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和意见书、调解建议书、信用承诺书等制度,发挥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律师、法律顾问作用,开展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二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建立健全风险监测机制,完善重大争议风险预警机制,聚焦重要节点、重点群体,强化监测预警,建立完善防范化解重大争议风险台账,制定应对预案。三是加强劳动人事争议隐患排查化解工作。建立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联系点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完善部门之间信息共享、协调联动,共同加强风险隐患协同治理。

《意见》提出强化劳动人事争议协商和解,强调协商和解主要出于哪些考虑?

王志强:

协商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法定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既可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商的优越性在于:解决争议的气氛比较平和,会促进双方的理解;解决争议的方式较为便捷,投入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成本较低;便于“对症下药”,有利于真正解决争议;在企业内部解决纠纷,可以充分表达当事人意愿,便于协议执行。

为此,《意见》强化了三项工作:一是指导用人单位建立内部协商机制,健全沟通对话机制,完善内部申诉和协商回应制度。二是协助开展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要求工会、企业代表组织推动、指导用人单位搭建争议协商平台,帮助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开展争议协商。三是强化和解协议履行和效力。要求工会组织主动引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和解协议,推动和解协议履行、主动做好引导申请调解等工作;明确了和解协议在仲裁、诉讼活动中的效力。

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调解工作的作用是什么?《意见》对调解工作提出哪些新要求?

王志强:

调解是劳动人事争议办理的重要方式。通过调解来化解劳动人事争议,有利于实现“案结事了人和”,节约仲裁资源和诉讼成本。劳动人事争议内容复杂,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也涉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调解工作,必须建立多层次、广覆盖的调解组织网络,配置具有较高政治素质、专业能力、会做群众工作、公道正派的工作人员,还需要具备足够的服务供给。

为此,《意见》提出了四条要求:一是推进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要求大中型企业普遍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健全以乡镇(街道)、工会、行业商(协)会、区域性等调解组织为支撑、调解员(信息员)为落点的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二是建设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要求推动在有条件的市、县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内设调解中心和工会法律服务工作站,开展协商、调解和法律服务工作,建立常态化调裁、调诉对接机制。三是加强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要求基层调解组织进一步落实调解组织和调解员名册制度,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四是加大调解服务供给。要求乡镇(街道)等调解组织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化解劳动人事争议,引导和规范社会力量积极有序参与调解。

健全劳动人事争议办理联动工作体系是《意见》的一大亮点,建立联动工作体系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王志强:

近年来,国家积极推动构建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推动社会治理和服务重心向基层下沉。健全各类调解联动工作体系,既能充分发挥各类调解的独特作用,又能有机衔接、形成合力,发挥联防联调联控的社会效应。同时,加强调解、仲裁、诉讼之间的有效衔接,也是完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多元处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意见》在总结地方经验的基础上,主要从三个方面做出规定:一是健全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主要是在党委政法委统筹协调下,加强人社部门与法院、司法行政等部门的工作沟通,强化各类调解资源整合,形成矛盾联调、力量联动、信息联通的工作格局。二是参与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建设。要求相关部门主动融入地方党委、政府主导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机制,发挥职能优势。三是强化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建立健全仲裁员分片联系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申请仲裁审查或者司法确认等制度。推进劳动人事争议“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依法落实支付令制度。

《意见》强调提升劳动人事争议办理工作服务能力,在服务能力建设方面突出哪些重点?

王志强:

提升服务能力是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办理工作的重要保障,也是推进基层治理现代化、打通服务人民群众“最后一公里”的关键环节。

对此,《意见》特别规定:一是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协商调解能力,扩大兼职调解员来源渠道,开发调解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二是加强智慧协商调解建设。推动信息化技术与协商调解深度融合,建立数据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推进“网上办”“掌上办”。三是保障工作经费。要求人社部门将协商调解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地方财政部门结合当地实际和财力可能,对协商调解工作经费给予必要的支持和保障。

下一步,在贯彻落实《意见》方面有哪些具体措施?

王志强:

贯彻落实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意见》明确提出,各地要把做好协商调解工作作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将这项工作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特别是各级党委政法委要将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机制建设工作纳入平安建设考核,推动相关部门细化考评标准,做好督导检查、考评推动等工作。要求人社部门发挥在劳动人事争议多元处理中的牵头作用,法院、司法、财政、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工商联、企业联合会等各有关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统筹协调,形成合力。要求省级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定期对《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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