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等50人是某大型生产企业的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实行计件工资制,根据工作量计发劳动报酬。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由于产品订单不均衡,企业生产任务时紧时松,有时工作量安排不足,有时则要求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加班。刘某等人虽然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但要求公司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表示,生产任务有紧有
松,况且实行的是计件工资制度,多劳多得,不可能再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刘某等人对公司的说法表示异议,在多次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均得不到满意答复后,刘某等人集体提出辞职并要求公司按8小时正常工作时间后的超时工作记录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加班工资。公司拒绝了刘某等人的要求,双方发生争议。
此案中,刘某等人可否拿到加班工资?
李红伟:企业实行计件工作制时,是否支付加班费,关键要看劳动者与企业如何约定劳动时间。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既可以实行8小时标准工作制,也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本案中,企业是否支付刘某等人的加班工资,关键看双方约定的是实行标准工作制还是不定时工作制。如果约定的是标准工作制,那么即便实行计件工作制,刘某等人在8小时之外加班,企业按工作量支付刘某工资之后仍需支付加班费;如果双方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那么企业按照工作量支付工资后无须再支付加班费。
李敏:制定加班制度时,企业应体现更多的人文关怀。我们对这种情况有一个调查,结果显示,在实务中,企业对是否支付加班费拥有很大的主动权。前面李总讲到企业建立一套完整的制度规范员工的加班行为,这种刚性的制度对企业管理而言固然重要,但也不能忽视柔性管理,这就是在制定加班制度时要体现人文关怀。这些制度付诸实施时也应在该制度底线内追求人文关怀。
衡虹:本案中的情况适宜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从避免纠纷、合理管理的角度出发,针对本案所涉及的实际情况,建议企业对工作量不均衡的岗位,按月、季或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这样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
贾富春:本案中刘某等人可以要求支付加班费。首先,企业可以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员工与实行标准工时制的员工一样可以获得加班费;其次,计件制加班工资的标准与标准工时制加班工资的标准相同,具体通过调整计件单价实现;再次,对实行计件工资的员工,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但各个地方规定的合理标准不同;最后,既然均为加班,审批制度同样适用计件工资制,“审批”和“定额”相结合方能解决计件工资制的加班工资问题。就此案例,刘某等人可以要求企业在计件工资的基础上,支付延长工时工作量的工资增加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