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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联合会专家咨询委员会

管 理 办 法

                 

  

为进一步增强服务企业功能,扩大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市企联成立专家咨询委员会,充分利用我市人才智力资源优势,发挥社会各界专家学者智慧和力量为会员企业发展提供智力支持。为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作用,规范、有序、高效地开展咨询服务工作,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是市企联建立的高层次专家咨询服务组织,是面向会员企业开展咨询服务,提供智力支持的专家队伍,专家咨询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开展工作。

第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主要工作任务是:充分发挥各类专家学者的专业优势和聪明才智,为企业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项目融资等方面提供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加快实现转型升级和创新发展。

(一)开展管理诊断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组织结构、制度体系、管理流程及财务、营销、生产、质量、人力资源、企业文化、信息化等管理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

(二)开展技术创新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研发设计、技术攻关、成果转化、协同创新、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知识产权等方面咨询服务或技术合作。

(三)开展融资项目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融资解决方案,促进企业与金融机构、投资机构密切合作,帮助企业充分利用政策资源,促进企业创新融资方式,提高融资质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四)开展企业管理人员培训。举办专家讲座、专题报告、高层论坛等多种形式,为企业管理人员在企业战略、品牌营销、财务管理、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培训,优化提升企业管理能力。

(五)承担市企联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主持专家咨询委员会全面工作。主任会议按照市企联部署和要求,负责确定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工作规划、任务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 市企联成立专家工作部,负责专家咨询委员会日常协调、服务工作。

第五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主要在长春地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及市政府相关部门,选聘专业领域具有代表性、影响力和实践经验丰富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专家主要由政府管理部门、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相关企业推荐,也可面向社会公开征选,经市企联会长会议审核批准并颁发聘任证书。

第七条  专家应具备的资质和条件:

    (一)热心为企业服务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在咨询服务工作中坚持客观、公正,遵纪守法。

(二)具有较高的专业能力和丰富实践经验,掌握相关领域专业理论知识及发展动态,熟悉国家、省、市产业、科技、金融等政策法规,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八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能胜任咨询服务工作。

(三)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因专业领域或工作特殊需要,聘用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专家所在单位同意和支持参与咨询服务工作。

第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实行任期制,原则上与市企联企协届期一致,可连聘连任。

第九条  专家享有的权利:向市企联及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查阅与咨询任务相关的文件、资料、数据等;参加市企联相关会议和调研活动;参与咨询、论证工作,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并可保留个人意见;可自愿退出专家咨询委员会。

第十条  专家承担的义务: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法;积极参加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各项活动,承担咨询服务任务,提出咨询意见、建议或参与推动实施;向市企联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提供相关专业研究与发展信息;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方式:深入企业进行专题调研考察,开展企业对接活动、专题洽谈会及网上公开征集等方式,汇集企业在管理、创新和融资等方面的需求,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工作方案,组织专业力量开展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实行定期例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总结工作,研究部署年度任务。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咨询服务项目专题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企业申报咨询服务项目方式,通过专家咨询委员会开展的调研考察、项目对接、专题洽谈等活动直接提出项目申请,也可在网上申报。市企联工作部对网上审报项目,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第十四条  市企联为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服务:邀请参与相关调研考察,组织开展对接服务活动;及时提供相关政策信息和企业信息;协助与政府相关部门协调联系;协助专家与企业合作申报政府有关资助计划项目。

第十五条  市企联为咨询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经费支持,设立专项资金,给予专家工作补贴。

第十六条  市企联组织专家面向企业开展的调研、考察、咨询性日常服务不收取费用。但由企业与专家约定到企业进行专项服务,由企业提供专家补贴费,签定服务合同的按合同约定付费。

第十七条  市企联每年对专家咨询服务工作进行总结表彰,对推动企业创新发展并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咨询服务项目专家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应积极参加咨询服务活动,连续两年无故未参加活动且未作出咨询服务成果的,可视为自动解除专家资格。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可辞聘或解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企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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