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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企业联合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长春市企业联合会(CHANG  CHUN  ENTERPRISE  CONFEDERATION,英文缩写为CCEC)。

第二条  本会是长春市企业、企业家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由企业界和有关经济、科研以及企业团体自愿组成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的社会团体。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守法、自律,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长春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长春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本会围绕维权、自律、服务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
    (二)维护企业、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的工作,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三)代表企业、企业家参加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总工会、本会组成的长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积极参加国际、国内雇主组织有关活动,发展与其相关组织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四)及时了解和反映本会会员、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诉求,为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维护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五)引导企业、企业家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推动节能环保,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促进企业现代化建设,推动企业开展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总结推广先进企业管理经验,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七)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企业文化建设,为企业、企业家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资质评价等智力服务。与政府合力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

(八)组织本会会员企业团体、企业和企业家开展专题调研工作,与国内外有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健全组织体系,联合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各行业企业联合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自强的方针,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服务。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第三章  会  徽

第七条  长春市企业联合会的会徽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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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会徽的使用范围:可悬挂于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开会的会场、办公地点;会员可以佩戴;可以加印在会员证、会员名片及有关宣传物品上。

第四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采取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名誉会员制。

第十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2、驻市央企、国企、省企、金融、科研院所企业;

3、各县(市)、区企业团体;

  4、长春市行业性企业团体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5、其他相关法人单位或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在企业管理和经济研究领域取得突出成绩者;

  2、在促进企业改革和企业发展实践中做出较大贡献的大专院校、研究机构的学者、专家;

  3、本会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

4、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三)名誉会员条件:

1、在企业经营管理或经济、管理科学研究中有重要影响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

2、对本会建设有突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知名人士。

名誉会员可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邀请。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主要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或免去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受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受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或者辞去理事,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或受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五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组成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也可由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重大事项通过工作网站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其他副会长表决。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议案,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和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聘任副秘书长,研究决定聘用(解聘)本会各部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或受会长委托由常务副会长主持。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副会长因年龄或工作调整等原因退出副会长岗位,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经理事会批准可留任本会常务理事。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7日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长春市企业家协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长春市企业家协会(CHANG  CHUN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ED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企业家自愿组成、经政府批准并在社团管理机构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所有者和受雇于企业所有者的企业经营管理者。

第四条  本会以“为企业家服务”为宗旨,发挥桥梁纽带作用,组织企业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合法权益、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长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长春市民政局登记注册。

第六条  本会住所:长春市。                  

第二章    任  务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任务:

(一)及时收集企业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为政府制定经济政策、行政规章提供建议。  

(二)组织企业家落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任务,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三)代表企业家参加由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春市总工会组成的长春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

(四)及时了解企业家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理诉求,代表企业家向行政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反映、交涉,必要时向政府报告,促进问题解决。

(五)组织企业家建立互助体系,在生产要素配置、产品结构调整、解决短期困难方面互相支持,完善产业链条,提升区域经济整体实力。

(六)建立企业家法律援助体系,为企业家维权提供服务。

(七)推进企业家队伍建设,组织企业家积极参加培训、资质评价等活动,提高企业家素质;开展评选、表彰、宣传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活动,不断提高企业家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引导企业家增强遵章守法、诚信自律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意识,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落实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九)组织企业家交流企业管理和企业文化建设经验,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及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十)关心企业家的身心健康,组织企业家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一)组织联合各县(市)、区企业联合会、各行业企业联合会(协会)和其他社团组织开展活动,发挥整体优势,促进相互合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实行会员、名誉会员制。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承认本会章程、同意履行会员义务,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或名誉会员。

会员条件

1、在长春市行政区划内从事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企业家;

2、非单位会员的企业家;

3、曾长期从事经济管理或企业管理的社会自然人;

名誉会员条件:

1、大专院校、研究机构中从事经济研究或企业管理科学研究的专家学者;

2、在企业经营管理研究中有重要影响的社会自然人;

3、有志于为本会建设做贡献的国际友人、海外侨胞和港澳台知名人士。

名誉会员可由会长办公会议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邀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有资格被推荐为本会理事;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研究成果、调研报告及相关信息、数据和资料;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主要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四)选举或免去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章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由本会与本会会员协商推选产生,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代表。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免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相关人员的聘任;

(四)决定增补或者调整理事,但在一届任期内由理事会增补或者调整的理事数量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3;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收支情况;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七)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八)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审议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可以采取理事通讯会议形式行使理事会部分职权。理事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理事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理事的,由原推荐单位推选新的理事人选或者辞去理事,报本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经会长批准,可临时召开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议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主持。

第二十四条  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组成会长办公会,讨论决定本会的重大问题,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也可由驻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人员组成,重大事项通过工作网站或信函等方式提交其他副会长表决。

会长办公会职责:

(一)研究并提出本会发展中重大的方向性、战略性、政策性问题的议案,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二)研究涉及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向政府提出政策建议;

(三)研究本会和相关行业协会之间相互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

(四)研究决定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的事项;

(五)研究副会长、秘书长等人选,报常务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决定;

(六)研究聘任副秘书长,研究决定聘用(解聘)本会各部门、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七)研究本会机构设置和调整方案,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八)研究年度财务预决算,重大财务开支;

(九)研究决定秘书长办公会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

(十)研究决定重要事项和重大活动;

(十一)研究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主持。

会长全面领导本会工作。常务副会长、执行副会长协助会长领导本会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长和秘书长办公会

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全面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部部长组成。

秘书长办公会由秘书长主持,或由秘书长委托副秘书长主持。

秘书长办公会职责:

(一)贯彻执行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出由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的议案;

(三)提出本会财务预决算方案和重大财务开支,报会长办公会审议;

(四)部署安排日常工作,协调重要项目和重大活动;

(五)落实会长、常务副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秘书长办公会应按期向会长办公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公正、清廉,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规定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副会长因年龄或工作调整等原因退出副会长岗位,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和本人自愿,经理事会批准可留任本会常务理事。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核,社团登记机关批准,方可担任。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重要、重大事项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精简、高效、权责统一的原则设立工作(办事)机构,在会长领导下,按授权和分工处理具体业务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的会费;

(二)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资助;

(四)财政补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经费和资产的使用必须符合本会宗旨和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经费收支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务理事会或者理事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由常务理事会先行决定,并以通讯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因分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动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27日第六届二次理事会修改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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